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渝教语【2007】4号
关于重庆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语委办,各高校语委办,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自1994年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来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最近的政策解释,以及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现对我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予以明确。
除经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中心审核批准颁发的一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外,在重庆市区域内,我市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仍然继续执行国家语委《关于颁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施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该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公室分别编号、颁发。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语委办,各高校语委办,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语言文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向应接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国家公务员、教师、高校和各级职业院校毕业生、广播电视话剧播音员、主持人、演员、公共服务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以及自愿接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章)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话 证书 有效期 通知
抄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市人大教科文办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六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