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重庆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处 时间:2011-03-10 点击:

 

关于重庆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渝教语[2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语委办,各高校语委办,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自1994年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最近的政策解释,以及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现对我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予以明确。 除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核批准颁发的一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外,在重庆市区域内,我市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仍然继续执行国家语委《关于颁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限5年。该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语委办公室分别编号、颁发。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语委办,各高校语委办,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向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国家公务员、教师、高校和各级职业院校毕业生、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演员、公共服务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以及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